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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112年度申請方式(已截止)

112年度預算計新臺幣1,700萬元(不含A14項次)

服務內容說明為促進臺北市身心障礙者之社會參與、能力發展及身心功能重建,辦理本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依方案內容、申請計畫、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及其金額核算補助經費,每案自籌款應占總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局依政策需要核定。
補助對象(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本市及全國性社會福利團體或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且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或辦理符合身心障礙社會參與相關服務者。
(二)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
(三)申請補助項目與申請單位之設立宗旨相符。
申請期限及方式申請期限:
(一)第1梯次:111年11月25日公告,112年1月1日至112年1月15日止受理申請。
(二) 第2梯次:若第1梯次核定後尚有經費,再另行公告申請時間。

申請方式:
(一)請於受理申請期間內,線上登打申請資料,並上傳計畫書及應備文件後,至遲於112年1月15日23時59分前送出申請。
(二)線上送出申請後,匯出申請表(含經費預算表)用印,並掃描用印後之申請表(含經費預算表)上傳至系統,正本至遲於112年1月16日函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郵寄以掛號郵戳日為準,平信或親送則以送達本局日為準)。
應備文件

(一) 附件1-1:申請表(含經費預算表)。

(二) 附件1-2:計畫書。

(三) 資格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組織章程影本。

(四) 其他證明文件或相關資歷:視申請經費項目提供(詳第伍點)。

(五)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及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申請人就本補助案,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公職人員或第3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如基金會、協會…等非營利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六) 本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證書:無則免附。


本案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111年第22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