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113年度第1梯次申請方式(已截止)
113年度概算為新臺幣1,900萬元(不含A14項次) 第1梯次:113年1月1日至113年1月15日止受理申請。 第2梯次:若第1梯次核定後尚有經費,再另行公告申請 時間。 政策性補助,A05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A01、A13至A14視實際所需,餘每案最高補助50萬元: 1、A01臺北市成年身心障礙者監護職務實施計畫。 2、A02導盲志工服務。 3、A03促進身心障礙者參與志願服務及活動導覽員方案。 4、A04身心障礙者體適能促進方案。 5、A05爬梯機專人操作服務、爬梯機租用服務。 6、A06促進聽語障社會參與方案及手語翻譯視訊服務。 7、A07促進精神障礙社會參與方案。 8、A08輔具大展參展及廣宣本市輔具政策活動。 9、A09心障礙校園暨社區影展。 10、A10北投洲美堤防外灘地無障礙獨木舟碼頭活動。 11、A11製作易讀或其他無障礙版本。 12、A12長照輔具供應人員資格訓練課程。 13、A13身心障礙者嚴重情緒行為正向支持計畫。 14、A14居家無障礙大改造合作方案(居家環境無障礙設施、居家環境整理修繕等)。 15、A99其他具實驗性、創新性、可作為現行服務優化作法之方案或其他配合本府政策之重大活動等 一般性補助,每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補助合計10萬元。每案自籌金額至少占總執行經費之20%: 1、B01研討會、座談會、成長課程或活動。 2、B02身心障礙者才藝表演、展覽、成果發表會。 3、B03身心障礙者體適能課程、競賽活動。 4、B04傑出身心障礙者或其照顧者表揚活動。 5、B05無障礙體驗活動。 6、B06身心障礙者權益倡導活動。 7、B07輔具中心志工服務。 8、B99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之社會參與、能力發展及身心功能重建活動。 本案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112年第224期、112年第242期、113年第1期。服務內容說明 為促進臺北市身心障礙者之社會參與、能力發展及身心功能重建,辦理本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依方案內容、申請計畫、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及其金額核算補助經費,每案自籌款應占總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局依政策需要核定。補助對象 (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本市及全國性社會福利團體或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且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或辦理符合身心障礙社會參與相關服務者。
(二)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
(三)申請補助項目與申請單位之設立宗旨相符。申請期限及方式 補助內容及最高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