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訊期狀態為「流行警訊期間」,托嬰中心停托隔離措施:
(一)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兒童經診斷為手足口症時,該班應即停托。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發生腸病毒七十一型流行疫情:當機構內同一班在一週內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兒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時,該班應即停托。
(三)須停托症狀包含下列情形之一:
1、「腸病毒重症確診」或「腸病毒七十一型」一名、腸病毒D六十八型感染併發重症確定兒童一名,該班級應停課。
2、「手足口症」或「疱疹性咽峽炎」等腸病毒病症狀合計達二名以上。
若為混齡教學,其他參與之班級視為同一班級,須同時停托。
二、「本市出現本土性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托嬰中心停托隔離措施:
(一)班上出現一名經確定診斷為腸病毒七十一型個案,該班即需停托。
(二)須停托症狀包含下列情形之一:
1.「腸病毒重症確診」或「腸病毒七十一型」或腸病毒D六十八型感染併發重症確定一名。
2.「手足口症」或「疱疹性咽峽炎」等腸病毒病症狀合計達二名以上。
若為混齡教學,其他參與之班級視為同一班級,須同時停托。
三、「本市腸病毒重症流行」,托嬰中心停托隔離措施:
(一)一班只要出現一名手足口症時,立即停托。
(二)須停托情況包含下列情形之一:
1.「腸病毒重症確診」或「腸病毒七十一型」一名或腸病毒D六十八型感染併發重症確定一名。
2.「手足口症」一名。
3.「疱疹性咽峽炎」二名。
若為混齡教學,其他參與之班級視為同一班級,須同時停托。
四、非流行警訊期間,托嬰中心停托隔離措施:
(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兒童疑似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症時,得召集該班級托育人員及家長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並應依本作業規定第三點進行處理措施。
(二)當年度無腸病毒七十一型流行疫情:機構所在之行政區,若當年度曾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有「腸病毒七十一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在三個月以上的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當機構內同一班在一週內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兒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時,該班應停托。
(三) 所謂腸病毒係包含手足口症或疱疹性咽峽炎等腸病毒病症。
五、如發現疑似傳染病個案,請機構務必於發現時48小時內至「臺北市學校暨機關傳染病通報系統」通報,以免因未即時通報遭本府衛生局裁罰。
六、另請各機構於兒童入中心時,量測體溫及檢查手足、口腔是否白點及破洞,如發現疑似有腸病毒病症狀,請依「臺北市托嬰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規定」第3條規定請家長帶就托兒童就醫,並停托7至14天,同時應告知其他兒童家長提高警覺,及進行班級或全機構消毒工作,以防群聚感染。
七、若需瞭解腸病毒防疫相關知識可至本府衛生局(http://www.health.gov.tw/)/
/主題專區/疾病防治/腸病毒疫情資訊;或可撥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免付費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1922或本府衛生局防疫專線02-23753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