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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之標準為何?

依衛生福利部公布之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行動不便標準如下:

1.未滿2歲之身心障礙兒童,且須隨身攜帶必要且大體積或大重量的醫療器材(如呼吸器、抽痰器、氧氣筒等)。

2.2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在沒有人力或導盲犬協助以及不使用個人行動輔具或矯具義具的情況下,於戶外平坦地面持續行走至少100公尺以外的指定短距離目的地,活動能力為偶爾、經常或全部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