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
(一)年滿55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低收入戶者。
(二)年滿65歲以上經本市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年滿55歲以上列冊本市中低收入戶者。
(四)年滿65歲以上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五)年滿65歲以上中低收入領有本市收容安置補助者。
(六)年滿65歲以上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七)年滿65歲以上領有本市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備註
(一)活動及固定假牙裝置補助,同一牙位5年內(以裝置完成日起算)不得重複申請。
(二)牙位5-5(前牙區)開放施作固定瓷牙,其餘牙位仍維持補助金屬冠。
(三)固定假牙補助金屬冠及瓷牙最多六顆。
(四)後牙區連續缺牙超過3顆(含)僅核予活動假牙。
(四)活動假牙裝置滿1年後,始可申請維修費用。
(五)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含:活動及固定假牙裝置補助,及維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