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籍遷徙、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者:請攜帶身心障礙證明、戶口名簿或身分證(需先至戶政單位辦理登記)、一吋半身照片1張、至新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異動註記。2、證明遺失或破損不堪使用申請補(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者:請攜帶身心障礙者之印章、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1吋半身照片1張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委託申請者須另檢附受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1、戶籍遷徙、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者:請攜帶身心障礙證明、戶口名簿或身分證(需先至戶政單位辦理登記)、一吋半身照片1張、至新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異動註記。
2、證明遺失或破損不堪使用申請補(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者:請攜帶身心障礙者之印章、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1吋半身照片1張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委託申請者須另檢附受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