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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實施後一定要接受重新鑑定,可是我的障礙程度很重,出門也不方便,一定要去醫院嗎?

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若符合以下條件之申請人得申請到宅鑑定,由醫師及鑑定專員共同至身障者住居所中進行鑑定作業: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長期重度昏迷。

4.其他特殊困難,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

若有身心障礙到宅鑑定相關問題,請逕洽主管機關本府衛生局,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7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