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若符合以下條件之申請人得申請到宅鑑定,由醫師及鑑定專員共同至身障者住居所中進行鑑定作業: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2.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3.長期重度昏迷。4.其他特殊困難,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若有身心障礙到宅鑑定相關問題,請逕洽主管機關本府衛生局,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7083。
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若符合以下條件之申請人得申請到宅鑑定,由醫師及鑑定專員共同至身障者住居所中進行鑑定作業: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長期重度昏迷。
4.其他特殊困難,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
若有身心障礙到宅鑑定相關問題,請逕洽主管機關本府衛生局,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7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