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福利機構,依照老人福利法第34條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將老人機構分為:
(一)長期照顧機構(即一般所稱安養中心、養老院、養護所)分為下列三種類:
1.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2.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胃造廔、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3.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二)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
二、長期服務,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及21條:長照機構依提供方式與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類:到宅提供服務。
(二)社區式服務類: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等服務。但不包括機構住宿服務類。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
(四)綜合式服務類:提供上開兩種以上服務之長照機構。
聯繫窗口如下:
機構類型 | 聯繫窗口 |
老人福利機構 | 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1999轉分機1572 金小姐 |
居家式服務類 | 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1999轉分機1675 李小姐 |
社區式服務類 | 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1999轉分機1668 陳小姐 |
住宿型長期照顧機構 | 衛生局長期照顧科 1999轉分機1881、1877 溫小姐、柯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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