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2、領有臺北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3、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4、於各級政府主管機關最近1年評鑑或考核合格之機構接受服務者。5、未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2、領有臺北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
3、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4、於各級政府主管機關最近1年評鑑或考核合格之機構接受服務者。
5、未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