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案一,採隨到隨審方式受理,但應於本局函頒立案證書日起2個月內向各轄區區公所提出申請,11至-12月立案之協會;得延至次年3月1日前提出申請,凡逾申請日期者,視同放棄,本局不再受理。(二)專案二、專案三及專案四之申請案,分3階段受理申請。第1階段於1月10日前,第2階段於2月25日前,第3階段於3月25日前送件至各轄區區公所。(三)專案五及專案六申請案,於2月25日前送件至各轄區區公所。(四)俟當年度經費使用情形,開放後續申請程序。
(一)專案一,採隨到隨審方式受理,但應於本局函頒立案證書日起2個月內向各轄區區公所提出申請,11至-12月立案之協會;得延至次年3月1日前提出申請,凡逾申請日期者,視同放棄,本局不再受理。
(二)專案二、專案三及專案四之申請案,分3階段受理申請。第1階段於1月10日前,第2階段於2月25日前,第3階段於3月25日前送件至各轄區區公所。
(三)專案五及專案六申請案,於2月25日前送件至各轄區區公所。
(四)俟當年度經費使用情形,開放後續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