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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之18歲以上、未滿65歲,有口語能力(言語可懂度分級 speech intelligibility rating,SIR3分以上)且個人未曾接受全民健康保險人工電子耳給付者之優耳聽力劣於90dB HL, 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5年以內,或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超過5年且持續配戴助聽器者;如因成效不佳中斷配戴助聽器,中斷期間不得超過5年。 

二、如屬先天性聽覺機能障礙者,經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攝影確定至少具有1圈完整耳蝸存在且無其他手術禁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