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社區發展及互助共好補助計畫申請
一、專案一之申請期間:新立案協會應於本局函頒立案證書之日起二個月內提出申請;於每年十一月以後獲頒立案證書者,得延至次年三月一日前提出申請。 二、專案二至專案四之申請期間: (一)第一階段:於當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第二階段:於當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三)第三階段:於當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四)本局得視預算經費剩餘情形,另行公告開放申請。 三、專案五至六之申請期間:當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三、申請截止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 四、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間備妥應備文件向所轄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日期以所轄區公所之收文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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