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珮君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22574****)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 胡珮君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22574****)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簡稱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以公布姓名。 依據: 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 胡珮君君擔任居家式托育人員,於112年4月24日照顧僅8個月大之嬰兒,因故持包裝濕紙巾敲打其頭部、徒手掌摑其臉頰及單手將其以頭朝下方式抱起等,造成幼兒右額葉及枕葉硬腦膜下出血、頭部外傷、輕度右側視網膜出血及左臉頰瘀傷之傷勢,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規定,本局依兒少權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