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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芮禕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許芮禕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許君前任職於本市○○托嬰中心,於105年7月1日至7月21日間曾不時重摔幼童在地、拍打幼童身體、強行固定幼童臉部照射投影機強光、大力搖晃幼童等不當行為,另期間曾多次目睹幼童遭另名托育人員不當對待,許君卻未積極出面制止,許君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