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旨:王景玉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市社兒少字第10539618500號
主旨:王景玉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王景玉君於105年3月28日上午11時17分左右持預先購買之剁刀於內湖區環山路附近隨機尋找殺害幼童○○○,將幼童壓制在地,並以剁刀多次砍傷其頸部,致流血過多、身首異處致當場死亡。王君行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