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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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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公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南區8樓

洽辦單位婦女福利與兒童托育科兒童托育股
服務內容說明

112下學期學生團體保險皆須介接衛服部社會及社會家庭署「托育服務整合資訊系統」的收托及退托資料辦理。


112年下學期學生團體保險主要內容概述如下:

  • 投保對象:就托本市已立案之公辦民營或私立托嬰中心兒童,年齡未滿2足歲者(111年2月1日(含)或之後出生);或托嬰中心原已收托之兒童達2足歲,尚未依法入幼兒園者。
  • 保險期間:自113年2月1日上午零時起至113年7月31日午夜12時止。
  • 保險內容: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但不包括疾病門診治療)。
  • 保險費用分擔及支付方式:
  1. 依決標單價托嬰中心兒童每人每年新臺幣2,388元。
  2. 由政府補助每名兒童保險費3分之1,其餘3分之2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負擔,並於每學期(每學年分上、下2學期)註冊或送托時各繳納2分之1。
  3. 一般身分者,112學年度上學期(112年8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政府補助每名兒童新臺幣398元,法定代理人負擔新臺幣796元;112學年度下學期(113年2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政府補助每名兒童新臺幣398元,法定代理人負擔新臺幣796元。
  4. 特殊身分者(持有低收入戶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本人或其父母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被保險人),則由政府全額負擔。
  5. 法定代理人負擔部分:由托嬰中心併每期(註冊)繳費時向法定代理人收取,連同幼童名冊及相關資料送得標廠商辦理。


服務對象就托本市各公私立核有收托托嬰中心年齡層之托育服務機構者,年齡未滿2足歲者(111年2月1日(含)或之後出生);或托嬰中心原已收托之兒童達2歲,尚未依法入幼兒園者。
應備文件就托本市各公私立核有收托托嬰中心年齡層之托育服務機構者,年齡未滿2足歲者(111年2月1日(含)或之後出生),或托嬰中心原已收托之兒童達2歲,尚未依法入幼兒園者;由機構於每期(註冊)繳費時通知暨向法定代理人收取其應負擔之保險費,併同幼童名冊及相關資料彙送得標廠商辦理;政府補助負擔部分由政府分兩期直接撥付得標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