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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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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單位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服務內容說明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業於11/30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783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18 條;除第 15~17、29、76、87、88、116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第 25、26、90 條條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5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26-1、29、90-1 條條文;並增訂第 33-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439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6-1、26-2、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04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13、41、43、49、53、54、56、62~64、70、76、81、89、90、91、97、100、107、108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1、70-1、75-1、77-1、81-1、105-1、105-2、11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6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1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齅1000003501號令修正公布第2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