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聯絡窗口 | 志願服務組 | 傳真號碼 | 02-27597773 |
聯絡電話 | 02-27208889分機1633 |
洽辦單位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
服務內容說明 | 依據志願服務法之定義 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志願服務者(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四、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臺北市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例如,學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局;社會福利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社會局;環保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環保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