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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計畫備案及成果備查

各運用單位於服務前應擬定志願服務計畫,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依據志願服務法第7條規定,各類單位以下列方式辦理志願服務計畫備案及成果備查:

 

一、於本市提供志願服務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章程未載立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章程所載立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申請備案,但應於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二、本市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應於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請每年度年初填報臺北市推展志願服務概況表,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社會局,俾利完成年度備查。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未依規定辦理備案、備查時,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經費補助,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