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一)章程或業務項目與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之非屬營利事業法人或團體。 (二)設有與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科、系、所之學校。 (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營運之單位團體。 二、補助要件: (一)開放場地須於三樓以下,不得使用地下室,或經本局評估合適之場地。 (二)親子活動面積至少二十坪以上之專用空間(不含行政設施空間),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並參照「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三條至第八條規定辦理,且同時段不可與其他服務混用。 (三)開放期間每週至少五日以上,其中一日應為假日,每日至少八小時(含消毒時間)固定開放專供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使用;特殊假日休館得比照本市親子館休館日辦理。 (四)完成最近一年度建築物公共及消防安全申報。 (五)環境規劃須符合六歲以下兒童需求,並提供適合該年齡層之教玩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六)活動及課程須公開報名,以開放社區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參加。
(七)提供定點臨時托育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