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聯絡窗口 | 李小姐或高先生或管小姐或容先生 | 傳真號碼 | 02-27597723 |
聯絡電話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56-6958 |
電子信箱 | 意見信箱 |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6樓 |
洽辦單位 | 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
服務內容說明 | 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由成年且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者,30人以上共同發起。請檢具人民團體申請書、發起人名冊、章程草案一式2份及發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向人民團體科提出申請。
依據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同一行政區域內,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得組織2個以上同級同類團體,但名稱不得相同,故新團體之名稱不得與其他以立案之團體名稱相同。 *連結至申請案件專區 |
服務對象 | 成年且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之民眾。 |
應備文件 | (一)申請書一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二)發起人(須成年且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者,30人以上)名冊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三)章程草案一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四)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反面影本,非設籍本市但於本市工作者請另檢附現職與工作地證明。網路申辦可用自然人憑證驗證)。
(五)其他依規定必要之文件1份:
1.申請國際團體組織(例如獅子會、扶輪社、青商會、同濟會、聯青社)者,請檢具總會同意書。 2.申請同學校友會者,另附學校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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