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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6樓 |
洽辦單位 | 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
服務內容說明 | 壹、申請籌組
一、申請人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發起人名冊(須為成年,並應有30人以上)。
3.章程草案。
4.發起人為個人者,應附證明戶籍或工作地之資料影本(如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外僑居留證、現職與工作地證明等);發起人為團體者,應附合法立案證明影本(如立案證書、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
5.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1)申請同學校友會者,另附該學校同意書。
(2)申請國際團體者(如國際獅子會、同濟會、扶輪社、青商會、聯青社等),另附國際 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 證)中外文本。
6.以上各項文件一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二、處理流程:
1.業務科於收受申請案件後,對於章程草案所訂的宗旨任務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主管事項者,得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必要時得會商其他有關機構、單位表示意見。
2.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有關機構、單位回覆意見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發起人代表);得補正者,應限期1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檢還申請資料。
3.應許可者,通知申請人(發起人代表)於6個月內籌備完成,逾期仍未籌備成立者,廢止其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貳、籌備階段
一、發起人代表召開發起人會議
1.推選籌備會委員,組織籌備會。
2.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
二、籌備委員召開籌備會議,應完成以下任務(得依工作需要決定會議次數)
1.審查章程草案,並提成立大會審議。 2.審定經公開徵求之會員資格並造具其名冊。 3.擬定團體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提成立大會審議。 4.決定成立大會召開之日期及地點。 5.籌備有關選任職員之選任事宜。 6.製作籌備期間會議紀錄。 7.籌備完成後相關資料之移交。 8.其他與籌備工作有關之事項。
三、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
1.成立大會應於15日前通知各應出席人員及主管機關(社會局)。 2.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成立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集成立大會時一併通知。 3.成立大會通知社會局時,務必將籌備會擬提成立大會審議資料(含章程草案、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一併函報社會局,俾利協助輔導立案事宜。
參、申請立案 1.主管機關(社會局)審核成立大會、第1屆第1次理事監事會議紀錄及相關附件資料,發給立案證書、圖記及理事長當選證書。 2.會址設置需需符合臺北市土地、建築物使用相關規定。
肆、團體收到核准立案公文及證書後,得依人民團體法第11條規定向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登記證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連結至申請案件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