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說明 | 一、自103年12月1日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者(即保母人員),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二、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20日修正發布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三、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取得保母或托育人員技術士證。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 學程、科、系、所畢業。 3.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 四、托育人員至托育所在地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辦理登記事宜。 衛福部社家署托育媒合平臺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全文詳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