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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陳建任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市社兒少字第1093156343號

主旨:陳建任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49條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依兒少權法第97條。
公告事項:
一、依本府教育局提供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調查報告及○○國民小學性平會調查報告,認定陳君對女童行為具有性意味且不受女童歡迎,造成女童負面影響及困擾,校園性騷擾事件成立:
(一)「摟腰摸手」:108年10月至11月某周一下午2:40-2:50間,在自然教室,陳君藉故要求女童靠近,摟其腰、握其右手,對女童說「我好無聊喔,好寂寞喔!」
(二)「摸背」:幾乎每堂自然課都會發生摸背,最近1次發生於109年5月14日課堂中,陳君走近女童座位,對女童拍背時從頸往下摸到中背部,每次重複3-4下。
(三)「滑走方式摸手臂」:108學年度上學期,女童在自然教室座位上,陳君接近女童座位,以左手觸碰女童左手臂,以滑走方式從手腕摸到肩膀,手掌張開滑上來差點摸到女童胸部。
二、陳君行為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本局以109年8月18日北市社兒少字第1093134715號裁處書裁處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