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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育桑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 第2款及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呂育桑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呂育桑君於109年4月7日至同年月30日期間針對任職托嬰中心之多名嬰幼兒,持續反覆為各種不當對待行為,如:有徒手拍打嬰幼兒約計64下(含手臂、手、大腿、頭、腳、屁股等部位)、徒手抓嬰幼兒雙手互拍打數下、用嬰幼兒手部拍打受處分人手部約計35下、手持器具(拍痧掌、濕紙巾)拍打嬰幼兒身體(含屁股、手臂、手心、大腿等部位)約計40下;彈、捏、戳嬰幼兒頭部臉部及手心、下巴約計15下、用言語責罵嬰幼兒等不當對待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身心虐待。...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