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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秋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胡立秋君於107年6月28日17時15分許在本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與懷寧街口處,向行經該處之少女○○○乞討,過程中強拉少女左手擋住去路,不讓少女離開,並強行抱住少女,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