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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彬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K10116****)違反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 

李永彬君任職本市OO高級職業學校外聘教練期間,於111年上半年間在體育辦公室內,未經得未成年之學生OOO(下稱乙生)同意協助按摩,過程中卻觸碰乙生接近胸部上緣處來回抓、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