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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呈麟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12080****)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

駱呈麟君於109年12月至110年5月間,為本市萬華區○○卡拉OK之實際負責人,為招攬店內生意,使未滿18歲之少女4名於特定上班時間坐檯陪酒及伴唱,更使其中2名少女在店內接受不特定男客親吻、撫摸胸部及私處等猥褻行為,藉以提升卡拉OK之生意以營利,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之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