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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以恒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 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賴以恒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本局分別於108年1月4日、1月14日及4月8日接獲舉報,受處分人前任職於本市○○高級中學期間,於105年至106年期間曾邀約A學生視訊互相自慰予對方觀看、互為對方手淫共計5次、要求B學生替其口交、利用通訊軟體傳送具性意味之圖文與C學生等對不同學生有不同的不當行為,賴君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
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