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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惠怡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 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陳惠怡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陳惠怡君擔任本市○○托嬰中心期間,於108年6月3日至5日及6月17日間有拍打幼童、掐臉頰餵食、抓幼童單手單腳或僅抓衣褲舉起、以拳頭及聯絡簿敲打幼童頭部、重摔幼童等不當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