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徐貝妮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 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徐貝妮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徐貝妮君前任職於本市私立某托嬰中心期間有不當對待2名幼兒之情事,經本局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受處分人於108年12月10日對不同幼兒於不同時間有不同態樣之不適當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