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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能豪君(身分證統一編號:G12202****)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游能豪君於108年11月16日17時45分許搭乘臺北捷運板南線列車,於經臺北車站與捷運西門站途中,意圖性騷擾,趁車廂內人潮擁擠及少女○○○不及抗拒之際,以手指觸摸少女○○○下體而為性騷擾行為,經本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調查性騷擾事件成立,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