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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茂生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T12367****)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
林茂生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T12367****)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

林君於100年1月19日至6月8日任職於本市市立OO國民中學期間,利用班導職務之便對少年OOO為猥褻及性交未遂行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之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