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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秋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胡立秋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公告事項:胡立秋君於108年1月21日11時45分許在本市萬華區康定路意圖性騷擾,趨前佯裝向少女○○○乞討,過程中突然抱住少女,並以下體頂碰少女私處、以手觸摸其臀部,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