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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彬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K10116****)違反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

李永彬君任職本市OO高級職業學校外聘教練期間,於111年8月18日22時許在學校球具室內強抱未成年之學生OOO(下稱甲生)後,強吻甲生嘴唇、撫摸甲生胸部及臀部,將甲生內衣拉下,吻咬甲生乳頭,甲生畏懼教練權威,不敢大力掙脫,李永彬君以上述方式違反甲生意願而猥褻得逞,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