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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育綺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 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張育綺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張育綺君前任職於本市私立某托嬰中心期間有不當對待幼兒之情事,經本局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於108年3月19日及4月2日發現幼兒跪在椅上未坐好,上前捏轉幼兒腳步後續搓頭部1下、口腔檢查前用壓舌板彈幼兒頭部4次後才繼續檢查,後續大力拉另一名幼兒量體溫、發現另一班幼兒正在玩呼拉圈時,上前將幼兒手上呼拉圈拿走後,將幼兒雙手反轉並彈額頭等不當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