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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軒萌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吳軒萌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及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吳軒萌君擔任教保人員期間有強行擁抱並以雙手固定幼兒臉部做親吻之動作持續反覆親吻4次,使幼兒的情緒及心理產生尿床、做惡夢之現象,又經課堂反應推定及監視畫面顯示教室內10餘名幼童皆目睹4次,對幼兒做出親吻動作可能為其平日進行教保服務時習慣之管教方式,足以顯現幼兒頻搖頭及反應,吳軒萌君行為已造成幼兒心理壓力與不適,亦有對幼兒身體施加強制力及剝奪身體自主權,致幼兒身心受到痛苦或侵害等不當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