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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婷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 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 謝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22885****)違反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 謝婷任職於本市私立○○托嬰中心期間,於109年8月6日至14日不當對待多名幼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 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 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