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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晨瑜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23015****)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宋晨瑜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23015****)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簡稱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以公布姓名依據: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公告事項:宋晨瑜君於112年3月13日至同年月30日,期間於臺北市私立OOOOOOOO托嬰中心擔任托育人員期間,對幼童有拍打臉部、手部及多次大力拉扯、抱起後放下、搖晃、忽視情緒感受等行為,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規定,本局依兒少權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局長  主旨:宋晨瑜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23015****)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簡稱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以公布姓名依據: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公告事項:宋晨瑜君於112年3月13日至同年月30日,期間於臺北市私立OOOOOOOO托嬰中心擔任托育人員期間,對幼童有拍打臉部、手部及多次大力拉扯、抱起後放下、搖晃、忽視情緒感受等行為,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規定,本局依兒少權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局長  主旨:
宋晨瑜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23015****)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簡稱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以公布姓名。

依據:
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
宋晨瑜君於112年3月13日至同年月30日,期間於臺北市私立OOOOOOOO托嬰中心擔任托育人員期間,對幼童有拍打臉部、手部及多次大力拉扯、抱起後放下、搖晃、忽視情緒感受等行為,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規定,本局依兒少權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