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芃諭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22931****)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 陳芃諭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22931****)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 陳芃諭君任職本市私立○○托嬰中心期間,於109年8 月6日至19日不當對待多名幼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 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