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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芃諭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22931****)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

陳芃諭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22931****)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

陳芃諭君任職本市私立○○托嬰中心期間,於109年8 月6日至19日不當對待多名幼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 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