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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品姍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 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主旨: 林品姍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Y22026****)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 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 林品姍君擔任本市私立OO幼兒園教保人員,於110年3月4日至3月19日期間對8名幼兒多次拍打手部、頭 部、拉扯及大力搖晃等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 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規 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