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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智豊君(身分證字號:H12526****)違反行為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9 款及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北市社兒少字第1123089648號

附件:

主旨:

盧智豊君(身分證字號:H12526****)違反行為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49條第9款及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

依兒少權法第9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盧君任職本市OO高中體育教師期間,於106年6月4日拍攝學生OOO猥褻行為之照片,並對該名學生為猥褻行為得逞。盧君行為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於112年1月3日刑事判決確定。

二、盧君行為已違反行為時之兒少權法第49條第9款「強迫少年為猥褻行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及第15款「對少年犯罪之行為」(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之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