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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信穎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12984****)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

潘信穎君於111年8月2日至8月6日多次以通訊軟體引誘未滿14歲之兒少拍攝性私密照,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規定,本局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