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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婕妤君因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 1項規定之情事,處以受處分人公布其姓名。

主旨:
楊婕妤君因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處以受處分人公布其姓名。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5條。
公告事項:
楊婕妤君於109年10月14日晚間至109年10月15日凌晨,未取得設立許可之地址容留15名嬰幼兒夜宿於現場,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1項「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本局依同法第105條規定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