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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LEU THOMAS(呂威德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北市社兒少字第1103143347號


主旨:LEU THOMAS(呂威德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依兒少權法第9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本府教育局提供之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調查報告,及OO高級中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1672564號案調查報告,認定呂君行為非初犯,校園性騷擾事件成立並決議予以解聘呂君,且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在案:

(一)109年5月21日「呂君直接伸手拍掉女學生束褲上的泥土......,將女學生束褲腰部鬆緊帶摺起部分打開,碰到女學生的腰」。

(二)109年6月19日下午在該校3樓個別教室,「要求女學生配合背負作負重深蹲,過程中女學生覺得不舒服」。

(三)其他:以手觸碰女學生腰部、站立於女學生身後雙手橫跨書桌翻書。

二、呂君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本局於110年9月8日以北市社兒少字第11031229881號裁處書裁處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