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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業務聯絡窗口謝先生傳真號碼02-27597773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33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社會工作科
服務內容說明

一、申請資格:

(一)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符合「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104年12月31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第4條之獎勵,惟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

(二)志工從事衛生福利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1,500、2,000、2,500小時以上,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申請志願服務銅、銀、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獎勵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每次以一種獎勵等次為限)。


二、申請方式:

(一)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衛生福利申請獎勵事蹟表,114年2月28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14年3月31日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社會局)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送衛生福利部辦理。

【特別注意事項】為落實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爰本次獎勵申請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本市社福類志工申請本次獎勵請按以下說明辦理:

1.有意申請本次獎勵的志工,請洽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至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台開立並上傳用印版服務績效證明書。

2.若志工曾於外縣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服務,請該單位開立服務績效證明書或至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完整登載服務時數。

3.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14年3月31日前將申請獎勵名冊以電子郵件寄至社會局承辦人信箱(w77832@gov.taipei)。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於114年4月30日前送衛生福利部辦理。


有關系統操作問題,可洽本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協助;電話02-2302-3993


前往衛生福利部全球志願服務資訊網
前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外文姓名拼音參考
服務對象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應備文件

以電子郵件寄至w77832@gov.taipei,主旨請填寫「單位名稱-申請114年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

一、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可編輯電子檔)

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109年8月4日起請依新格式開立)(若已上傳至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台,免於電子郵件檢附,若未上傳,請隨電子郵件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