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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警義消等志願服務榮譽卡

業務聯絡窗口謝先生傳真號碼02-27597773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33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社會工作科
服務內容說明一、申請方式:本市警察局、消防局依相關規定審核並製卡後,併同請領清冊〈如附件〉、時數證明函送本局辦理,並將清冊電子檔寄至承辦人信箱:w77832@gov.taipei。(請參考下方附件說明之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流程圖(111年5月版))

二、申請資格:
1.依志願服務法於102年6月11日公布修正第20條條文:「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故105年6月12日起前揭人員始得申請志願服務(半價)榮譽卡。
2.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得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請;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3.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時應具有義警義消等志工身分。

三、憑卡優惠方式
1.義警義消等志工需本人憑卡進入全國部分文教休閒場所、風景區(詳見優惠場所一覽表)。
2.志願服務(半價)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每張卡均加貼持卡人照片並註明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服務對象一、本市符合「消防機關民力組織成員服務時數認定作業要點」第二點之消防機關民力組織成員:
(一)義勇消防人員。
(二)登錄有案之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

二、本市符合「警察機關協勤民力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第二點中依民防法第四條第二項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編組之下列編組成員:
(一)民防大隊。
(二)義勇警察大隊。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四)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不含非依民防法編組之守望相助隊)。
(五)山地義勇警察隊。
應備文件◎新申請及原志願服務榮譽卡到期重新申請者:
1.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請領清冊-民防團體及義消版。(請附請領清冊電子檔,寄至 w77832@gov.taipei ,電子郵件主旨請註明申請單位及申請「志願服務半價榮譽卡」)
2. 服務時數證明申請表、服務時數證明及義警消志願服務榮譽卡(請先製卡)。

◎志願服務榮譽卡遺失申請補發者:
1.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請領清冊-民防團體及義消版。(請附請領清冊電子檔,寄至 w77832@gov.taipei ,電子郵件主旨請註明申請單位及申請「志願服務半價榮譽卡」)。
2. 切結書正本及義警消志願服務榮譽卡(請在編號後方加註「(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