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業務聯絡窗口 吳小姐 傳真號碼 02-27597773 聯絡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33 地址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 社會工作科 服務內容說明 一、申請資格: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符合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及第5條;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
二、申請方式:
(一)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申請人應簽名或蓋章),每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獎勵事蹟表內之「申請日期」欄應為該年之6月30日前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如:學校及教育類志工向教育局申請、警政類志工向警察局申請、醫院及衛生保健類志工向衛生局申請、環保類志工向環保局申請….等等)。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於8月底前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服務對象 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應備文件 *注意:本年度本市仍維持紙本申請
每年7月底前以正式公文函送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社綜類運用單位請將電子檔請傳送至:ahaa41999@mail.taipei.gov.tw)
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111年事蹟表改為直式)
(鑒於國內疫情嚴峻,為避免不必要之接觸,「事蹟表」申請人欄位原須志工親筆簽名或蓋
章,如經申請單位徵得申請人同意後,可代為填寫,並於該事蹟表下方註記已獲申請人本人
同意。)
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109年8月4日起請依新格式開立)
四、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內頁、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