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謝先生 02-27597773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33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東北區 社會工作科 一、申請資格: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符合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及第5條;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
二、申請方式:
(一)志工符合前條規定,每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如:學校及教育類志工向教育局申請、警政類志工向警察局申請、醫院及衛生保健類志工向衛生局申請、環保類志工向環保局申請….等等)。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於8月底前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四)為簡政便民,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衛生福利部規定,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採全面線上化,不再受理紙本資料,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位。爰本次獎勵申請公部門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本市114年度原則上公私部門運用單位皆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每年7月底前送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請運用單位以電子檔寄送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社綜類運用單位請將電子檔傳送至w77832@gov.taipei)
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109年8月4日起請依新格式開立,請使用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台製發並上傳至本市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