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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辦理婦女福利暨家庭支持性服務【113年核銷說明】

 

業務聯絡窗口楊小姐、張小姐傳真號碼02-27206503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1713、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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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郵寄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洽公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南區8樓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洽辦單位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申請日期
 
應備文件
請詳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民間機構及團體辦理婦女福利暨家庭支持性服務作業須知」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民間機構及團體辦理婦女福利暨家庭支持性服務申請補助項目與金額」。

※請於活動辦理完畢後1個月內至本局社福補助平台(網址:https://programmgn.dosw.gov.taipei/)線上提出核銷申請,並將相關資料紙本送本局辦理核銷撥款。

一、核銷注意事項:
(一)核銷項目須與本局核定項目相符。
(二)核銷憑證品名及總價得以清單或文件佐證者,免逐項記明,數量、單價請盡量列明,俾利參考。採購數量若以「一批」呈現,得以清單或文件佐證,或加註明細或製作明細表為附件。
(三)有收費或收取保證金,需檢附收(退)費明細表(含姓名、收退費金額)。
(四)受補助計畫若為一般性補助,核銷時須將占活動實支總金額20%以上之自籌款明細列於經費收支總表。
(五)受補助計畫如有對外收費,應優先以收費收入支應計畫所需經費支出,若收入大於支出總額,本局將依超過數額調降補助款或不予核撥。
(六)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應撤銷該補助計畫,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訂時間將活動辦理完畢,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核銷,最遲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
(八)受補助單位除有不可抗力原因延期辦理核銷外,逾期未辦理核銷者,補助款不予核撥。
(九)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並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補助款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十一)補助款支出不合規定,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通知到達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不予核撥該剔除之款項。
 
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有特殊情形,方可變更原訂計畫,其變更者應於十日前陳報本局核准;若未事先核報,得扣除百分之三十之補助款。

(二)辦理核定計畫之活動舞台背景、宣導資料等,應使用本局及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使用財政部統一識別標誌時,應依計畫性質按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使用規範及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運用手冊之內容以適當方式標示,有關上述相關規定及識別標誌電子檔,請逕自本局網站下載使用,未依規定辦理者,最高扣除補助款之百分之十。

(三)活動應公開招生並以設籍或居住本市市民及家庭成員為主,弱勢家庭應給予優先名額。

(四)受補助計畫如活動實際參與人數(次)未達本局核定預定受益人數(次)之80%或本市市民參與人數(次)未達80%,且無不可抗力之事由,本局將依實際達成比例核撥補助款,例如實際參與人數(次)達預定受益人數(次)75%即至多核撥核定金額之75%。

(五)受補助單位有因本局補助款所衍生其他收入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六)相關活動請於活動前兩周轉知本市性平團體、婦女團體、新住民團體及相關社福團體,如採線上方式辦理,建請宣傳擴大辦理,提升效益。

(七)為增進新住民與社區融合,辦理新住民支持性服務、倡導性服務及新住民多元文化融合活動等,本國籍婦女或家庭參與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之1/3;核銷時檢附參與人員名冊並註明國籍。

(八)受補助單位內部人事費(含薪資、津貼等)與其自有場地費用不得列為自籌款項目。


三、核銷檢附資料:

(一)評估報告。

(二)成果照片(含日期或活動海報等證明活動確實辦理者,另請檢附電子檔)。

(三)經費收支總表。

(四)請款領據、補助款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黏貼憑證(黏貼補助款使用支用單據),支用單據日期須為本局核定補助日後者方可核銷。

(五)核銷時需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核銷收支清單(需經團體負責人、出納、會計等人員蓋章,並加蓋單位圖記),若為政策性補助毋須提供。

(六)課程、團體、營隊等非開放式活動請附學員名冊,並註明身分別、戶籍或居住縣市。

(七)其他依本局會計核銷規定應附資料。


 
四、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得隨時以實地或電話訪查方式了解辦理情形,受補助單位須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如有拒絕配合查訪或提供資料者,最高扣除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
(二)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核定補助之參考,若計畫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提供不實資料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外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三)受補助單位需參加本局不定期舉辦之聯繫會議或活動,以發揮經驗整合之綜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