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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2年10月30日修正發布「臺北市輔助原住民族合作社及事業體發展補助須知 」,並自112年11月1日起生效

一、旨揭須知業經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2年10月30日( 112)北市原經建字第112301111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112年11月1日起生效。本次主要修正有關增列該須知依 據法規(臺北市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發展自治條例) 、增列補助對象(有限合夥對象)、酌調補助項目、補 助條件及基準、調整補助申請時間、方式及該補助須知 相關附表及附件等。 

二、檢附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2年11月6日北市原經建字第1123011601號函、「臺北市輔助原住民族合作社及事業體發展補助須知」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