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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115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公開評選實施計畫

依據: 依據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第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3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參與評選單位之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 臺北市轄區內公私立學校 

1、 計畫書一式12份,內容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計畫書內容要項」。 

2、 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正本。 

3、 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影本(應於章程內明訂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 

4、 經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評鑑法規,近5年經評鑑為辦理完善或績效卓著之證明。 

5、 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為校務運作正常、無重大財務缺失,且無私立學校法第54條、第55條或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30條情事之證明。 (含參加評選學校聲明書)。 

6、 法人簡介。(私立學校適用) 

7、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私立學校適用) 

8、 董事或理監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私立學校適用) 

9、 最近兩年度之預算、決算(111年度預算、決算及112年度預算)。(私立學校適用) 

10、 第3、8及9應先經其主管機關(即立案機關)核備,並須檢具主管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 依法立案經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

1、 計畫書一式12份,內容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計畫書內容要項」。 

2、 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正本。 

3、 法人簡介。 

4、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5、 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影本(應於章程內明訂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 

6、 董事或理監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7、 最近兩年度之預算、決算(111年度預算、決算及112年度預算)與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 

8、 其他委託業務有關應備文件。 

9、 第5至7應先經其主管機關(即立案機關)核備,並須檢具主管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 有關委託辦理標的、委託辦理事項、委託辦理所需經費、委託辦理期程等規定詳如「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委託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計畫」及行政契約書內容。

三、 教育局於受理申請後,召集教育局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教育局成立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事宜,評選方式詳如「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115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公開評選作業須知」。 

四、 收件截止日期:112年11月14日(星期二)下午5時。 

五、 收件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南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六、 評選實施計畫及相關資料請逕至教育局網站自行下載(https://www.doe.gov.taipei/Default.aspx)首頁/最新消息/公文公告/終身教育。 

七、 旨揭案件承辦人聯繫電話:02-27208889轉642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楊家瑋股長 。